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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期内有关工作岗位与工资的相关规定
网上收集 2007/11/21 10:15:09 (151)
内  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确需变更的,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未经与你协商,就单方面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这两个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行变更,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拒绝,单位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工作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决定机关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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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网站地址 http://www.sz12333.gov.cn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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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51)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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