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盘踞在福田梅林片区,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福田法院近日一审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判处邓某某等14人有期徒刑2到10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34岁的湖南籍男子邓某某为达到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的目的,通过提供经济资助、住宿等手段,逐步吸收杜某某等社会闲杂人员共20多人,形成了以湖南籍成员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为1980年以后出生,最小的还不满18岁。
该组织在福田区梅林片区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目前法院查明的案件多达12起。他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树立其帮派“权威”,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6年4月到8月,警方陆续将该犯罪团伙成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邓某某等14名被告及在逃人员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以邓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杜某某、付某某为固定的骨干成员,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福田区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其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杜某某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成员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杜某某等13人则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邓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杜某某等13人也分别被处以2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阅读(791)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