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为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或无人管理的住宅区提供物业基本服务的,属于社区公益服务性质,实行政府补贴、有偿服务、合理收益、收支平衡或保本微利的原则。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物业基本服务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维护、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等,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为0.20元-0.40元,高层及小高层住宅为0.40-0.60元。住宅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与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合同约定,报区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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