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投资优惠政策 东莞属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优惠: 一、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 1.基本税率:24% 2.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基本优惠: (1)“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其中b-e需经申请、批准) A、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俗称“头二后三”)。 B、出口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达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已执行15%税率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税率 征收)。 C、先进技术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D、同时符合b、c所述条件的,可择一享受。 E、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2)“ 降低税率”优惠(第b项需经申请、批准)生产性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及码头建设的项目。
B地方所得税: 1.基本税率:3% 2.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基本优惠: (1)在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之(1)所列各项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
二、工商统一税 1.税率:设有不同的税率。 2.课税对象:应税产品销售金额或经营项目营业额。 3.征免规定: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物料以及用投资金额购进的物品免税。 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的出口产品免税。 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因与国内同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或开办初期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 机关批准,可获得一定的减免照顾。
三、房产税 1.基本规定:本税按年征收。自有房产按原值一次性减除30%,就余额依1.2%税率征收,出租房产按取得的租金依18%税率征收。 2.基本优惠:企业自有房产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3年免征房产税(华侨投资企业免征5年)。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
五、进口关税 1.凡享受上述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物资,均免征进口关税。 2.企业进口自用轿车以本企业注册资本为标准配车。在标准内进口的自用轿车,海关免征进 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