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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企业调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程序 (1)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调进对象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首次要求调进人员的单位还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镇区或主管局同意盖章后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符合调进条件的,发函商调。不符合条件的,批复用人单位及其镇(区)或主管局。 (2)符合调进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商调: a.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对方人事部门发函调档案。 b.收到档案后,人才服务中心通知用人单位派人借档审查档案,同时填写《引进科技干部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申报表》及《阅档情况复函》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c.人事局讨论同意调进的,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人才服务中心向对方人事部门发《商调干部函》(即调令);不同意调进的,批复用人单位并通知其所属镇区或主管局,同时回复对方人事部门,退回其人事档案。 (3)同意调进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a.凭《商调干部函》(调令)、《人才交流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位确认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b.凭《商调干部函》和《户口准迁证》到对方人事、公安部门办理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户口关系转移手续。《人才交流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归入其本人档案。 c.凭对方人事部门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和公安部门开出的户口关系迁移证及与调进单位签订的《调进合同书》(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凭《人事关系代理合同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d.凭人才服务中心开出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进单位所属的镇区或主管局人事部门报到(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关系代理合同书》),再由镇区或主管局介绍到调进单位,并办理入户手续(如用人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及本人没有固定居住地的,户口可迁入镇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属外省评(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还要到市职改办换发广东省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