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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
网上收集 2007/12/13 11:05:09 (995)
服务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
受理机构: 东莞市劳动局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资格: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因工作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办理地址: 莞城育兴路101号 
受理时限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制呈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包括必要时的调查核实)。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22203612、2263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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