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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锤击桩机、蒸汽桩机申请
网上收集 2007/12/13 10:35:01 (966)
服务编号:

服务名称:

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锤击桩机、蒸汽桩机申请
受理机构: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内容]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允许在市区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
[办理程序]
(一) 施工单位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锤击桩、蒸汽桩的书面证明,交所 在地的市区各环保分局审批;
(二) 环保分局当场核实资料;
(三) 符合条件的,批准同意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申办资格:
申报材料:
办理地址: 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六楼
办理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二十一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2463425
投诉电话:
服务网址:
流程图:
流程说明:
阅读(966)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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