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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
税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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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
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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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虎门国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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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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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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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外(工)贸出口企业是指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的企业。 出口退税申报,是指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其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税款退库的依据。货物报关出口后,企业如果不提出退税申请,税务部门一律不办理该货物的出口退税。一、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办理二、出口退税的申报 自行申报录入方式是指出口企业安装好《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软件后,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将录入计算机的退税数据先进行预申报(即制成预申报软盘),将软盘上报到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行计算机预审核,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将预审后产生的疑点反馈给企业,企业根据有关疑点处理好系统中的有关数据,将无疑点的电子数据制成正式申报软盘,连同装订好的有关单证一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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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
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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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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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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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办理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3份,按登记证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附上如下资料一并报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国税分局审核无误后连同调查资料送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或资格证书;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国税分局审批,然后再送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审核退税(由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直接审核的出口企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直接送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退税)。
(二)申报的凭证。 1、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六联)。 2、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 3、出口发票。 4、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7、付款凭证。 8、属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的,还应附送进料加工合同。 9、属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0、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凭证。 以上资料(1)、(2)、(3)、(4)、(8)必须为原件,(5)、(6)、(7)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报送的资料、凭证必须填报齐全,准确规范,核对相符,真实可靠,否则不能办理退税。
(三)申报的方式。 出口退税企业都要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电子化管理申报,申报方式为自行申报录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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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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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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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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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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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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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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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