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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加强我市因公出国护照及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网上收集 2007/12/7 16:49:27 (3266)

 根据外交部、国港办、省外办、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重申加强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证件的管理的规定刊登如下: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市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市外办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委托各镇区、市直各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镇区、本
  单位证件的收缴、保管工作,有特殊情况随时向我办报告。根据省、市纪委的要求,任何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证件,也必须严格按照集中保管和经批准才能使用的制度进行管理。

  二、广东省内跨市或跨部门组团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由组团单位负责及时收缴,统一交发证机关处理或交我办统一缴交;对于非本省内的组团,持证人必须于出访回来后将证件交回我办缴销缴。如不及时缴交,在下次办理证件时所造成的延误责任自负。

  三、常驻香港或国外人员临时返回内地,通行证或护照经批准可由持证人自己保管,但要妥善保存,严防损坏、丢失或被窃;任职期满调回国内后,应将所持证件及时上交我办。

  四、确因工作需要须随时出境或赴港澳的人员,经其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短期内证件可由持证人暂时保管,但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窃。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护照或通行证及时交由我办或由我办指定的单位保管。

  五、领取护照或通行证后因故未能出境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收缴其证件,并交回我办。

  六、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赴港澳或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有关单位应收回证件,并按规定交回我办。未按规定上缴通行证或护照的,单位人事部门应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七、赴港澳或出国人员必须在返回内地或回国后十天内交回通行证或护照。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我办,我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在港澳丢失通行证,应立即向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派员公署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件补发手续,返回内地后要交回所补发证件,并通过申办单位书面向我市外办报告遗失情况;在国外如遗失护照,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要求补发回国证件手续,并向我办报告。 

  九、在内地遗失通行证,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同时书面知会我办。

  十、各护照、通行证办理和保管单位对所收缴、保管的证件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严格履行证件使用手续。对失效证件要及时交回我办统一销毁。

  十一、市外办要加强对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在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方面出了问题,要按情节轻重,追究派出部门和证件保管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咨询电话0769-22480057   投诉电话0769-22480020

公安出入境服务热线96897(广东省直拨)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成南路3号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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