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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方地地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日前广东省地税下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整合并调整了此前两个相关文件中“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
停产停业歇业纳税人可获减免
省地税此前下发的两个相关文件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 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
这两个文件中对于“困难企业”的认定规定为,只要符合“企业因客观原因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三条之一者即可酌情享受相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近期下发的《通知》则明确提出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即可以酌情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扩大了原先认定原则的范围,也为目前受到金融危机困扰的企业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了门槛。至于“酌情”二字的具体意义,东莞地税方面表示一定会贯彻省地税的政策,具体的减免水平和实施细则还要与东莞市政府进行研究和勾通。
“职工工资水平”列入认定原则
《通知》中另一条认定原则是“受市场因素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区别于原先“企业因客观原因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入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认定原则。
新认定原则考虑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是否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更把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的福利考虑在内。与原先只考虑缴税后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是否发生了变化的设计相比,更具科学性,也加大了企业入围的可能性,减轻企业负担的初衷也更容易实现。
困难减免认定原则前后对比
原先下发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 ”:
●企业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者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 ”:
●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