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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有“御”用地
网上收集 2008/6/11 10:45:25 (1638)
     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龙头企业发展的用地,闲置一定时间还可以免收土地闲置费。这是记者昨日从东莞市政府发布的《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获得的消息。

  根据最近发布的这一《实施细则》,东莞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在供电、用地、用工以及资金扶持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政策扶持。在企业最为关心的用地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龙头企业发展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对象设定为龙头企业,公开出让。其中,对土地的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将进行明确规定。对于龙头企业竞得的土地,因客观因素确需延长开发时限的,经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开发期限,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报经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可免收土地闲置费。

  此外,经法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及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科研项目,在用地方面可纳入“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报批,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阅读(163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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