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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将受严惩
网上收集 2007/12/4 16:57:42 (1413)
   ■国家有关部门设置了多项过渡条款防止对企业冲击,企业突击解雇员工,或要求员工先离职再上岗等行为毫无必要

  ■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并不意味着员工有“铁饭碗”,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仍然存在

  ■对于个别企业企图绕过法律条文,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劳动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

  昨日,东莞市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讲研讨会举行,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与来自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餐饮行业协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台商协会等150名企业代表面对面进行交谈,就《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进行宣讲研讨。

  150多名企业代表齐学《劳动合同法》

  “我已经是第二次参加这类讲座。”来自大进电子厂的范小姐告诉记者。当前,《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一大热点,像本次参会的企业代表,很多此前都已经参加过类似的宣讲会,然而,他们对本次活动还是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企业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例存在着误解,就很可能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不利于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举办本次宣讲会,就是为了消除这些误解,让企业对新法了解得更加透彻。

  企业最关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近,在全国各地,一些企业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手法层出不穷,最为常见的就是企业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后再重新上岗,这就是所谓的“工龄买断法”,这些企业普遍充满了担忧:“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员工是否等于有了‘铁饭碗’?”

  在本次宣讲研讨会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中止与经济补偿问题成了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

  劳动部门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析,认为《劳动合同法》并不是“狼来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照旧,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会受限,企业不用多虑。

阅读(1413)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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