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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入职体检该去除歧视性标准
网上收集 2011/7/11 10:45:00 (1936)

  7月3日,艾滋病就业歧视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呼吁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该研讨会由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中国艾滋病防治协会发起,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健康中心联合举办。

  感染者仍遭就业歧视

  2010年,安徽省、四川省2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聘教师职位,负责招考的政府行政机关均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取消其资格。这2名感染者为此提起诉讼,最终败诉。

  2005年,卫生部和当时的人事部(现其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接)联合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该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凡是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者,就认定为体检不合格。而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联盟总协调人孟林说:“我作为一个感染者,16年来亲身经历和见证了我国在艾滋病救治政策方面发生的非常重要的、积极的变化。但目前,感染者在经济、社会交往、隐私暴露等方面仍然面临着巨大压力。希望政府和社会能真正关注我们的就业、就医权利,能让我们正常就业,能够养活自己,能够生存下去。”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教授说,大量生物学研究早已证实,艾滋病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是经血液、经性生活、经母婴3种。从30年来的艾滋病流行病学数据看,也没有过这3个途径以外的传播。

  每一个人的权利都要依法维护

  今年3月,着名法学专家李楯致信卫生部,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理由是,该标准与《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相抵触,与国家《就业促进法》相抵触,与中国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反就业、职业歧视公约》相抵触。

  李楯主张,国家法制要统一。不能在大法及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不能在就业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另眼看待的情况下,再出台与其相矛盾的规定。尽管这种现象是转型中的现象,但应该是发现一个更正一个。公共卫生工作要改变过去那种仅着眼于管理方便的思路。

  中国艾滋病信息网络负责人王若涛教授认为,就业体检的标准基本上应该遵循2个原则,第一是可胜任,即如有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疾病或者身体状况,则体检不合格;第二是在履行职责中对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则视为不合格。这2条原则是体检标准中的绝对标准,是应该遵守的。

  王若涛建议,行政部门颁布文件时不要简单地颁布体检什么行什么不行,而应该同时把原则提出来,明确公布体检的原则是什么,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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