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招生单位一律不准委托中介机构。
据介绍,在去年的招生办法中,要求报名的必须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今年的招生范围有所放宽,改为“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今年针对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初试定在2008年4月12日至13日;复试要在2008年6月5日之前举行。
相关信息: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4日
教学〔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现将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简章等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
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继续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掌握政策,完善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招生管理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宣传方案和录取结果最后要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目前尚未按上述分工开展工作的招生单位,2008年必须及时调整,适当时候我部将进行检查。
各省级招办负有对本省(区、市)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和信息上报等各方面的管理。
严格执行各报考点对考生报考条件初审、各招生单位复审的程序。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按照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资格的不允许报考,切实保证生源质量。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我部批准,以保持港澳台招生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各招生单位应组织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和培训,了解国家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港澳台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树立严格按照规定招生的意识,遵守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各项要求,要强化责任制度,命题教师和管理人员要签订工作责任书,对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招生单位一律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相关工作,否则要对招生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招生工作质量
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命题质量,要组织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与命题。命题难度要和内地研究生招生考试水平大致相当。要进一步规范制卷工作,做到用纸、制卷标准、规范。所有试卷必须打印,认真校对,避免失误。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复试工作,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提高复试工作的有效性。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做好录取工作。
对命题质量差,制卷存在严重问题、复试走过场的招生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发生问题,影响招生工作声誉的,将给予暂停招生处理。
四、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奖学金申请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等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引导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
五、严格执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学费标准
港澳台生的学费应参照招生单位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要安排一定国家计划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国家将于次年根据实际录取名单追加国家计划名额,其他招生单位照此适当安排。
六、积极主动做好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网上宣传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 gatzs. com.cn)开展招生宣传。网上宣传材料要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单位要在网上公布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对港澳台地区招生专业目录以及宣传材料,于11月18日前寄到各报考点。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招生单位特色,以使港澳台地区考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方便选择。
七、热情周到做好服务工作
要以考生为本,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提供服务和帮助,让考生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同胞手足的关爱。
(附件略)
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5名,其他招生单位酌情参照执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
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本校所设优秀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单位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07年11月18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五、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 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8楼,电话:(00853)3969368,图文传真:(00853)28322340。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单位简介
为方便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于2007年11月18日前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同时上传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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