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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附 则
网上收集 2008/3/27 15:32:18 (424)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具有宝安、龙岗(含光明新区)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招调入特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7〕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劳动保障  招调员工  实施办法  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2月15日印发       
 
(印30份)

阅读(42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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