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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CPA考试《经济法》讲义(6)
网上收集 2008/1/12 11:51:35 (1979)
  第四章《公司法》
  本章课堂讲义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5.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例题】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
  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B.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C.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D.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答案】ABCD
  【解析】依照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例题】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 )作出决议。
  A.新股种类及数额
  B.新股发行价格
  C.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D.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答案】ABCD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解析】依照规定,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份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例题】下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命题正确的是( )。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ABCD
  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例题】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 )情形之一的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答案】ABCD
  【解析】依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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