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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范围 |
报检审批 |
报检要求 |
报检应提供单证 |
报检的地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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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进口合同。 ◆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产地证等;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明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还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还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批准证》。 |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输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要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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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
种子、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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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
在植物种子、苗木入境前,预约检疫时间。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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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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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事先提出检疫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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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植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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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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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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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或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除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
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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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如木条箱、木板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楔、垫木、衬木等。利用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制造的木质包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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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方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照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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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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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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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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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特殊物品 |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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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