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4日,3岁女孩小楠跟着父母去从化区某超市,独自进入娱乐区玩耍。在玩转动轮盘时,小楠右脚被轮盘夹断骨折,成十级伤残。近日,小楠父母把超市和娱乐区的经营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负全责,赔偿小楠77181.3元。
2014年9月18日晚上8时左右,小楠的父母在从化区A超市内的“儿童娱乐中心”门前,以15元购买一张门票,让小楠独自进入娱乐区内玩耍。在玩转动轮盘时,小楠的右脚掌嵌入轮盘与地面的空隙,娱乐中心工作人员听到小楠的哭叫声后,赶紧前去将其被轮盘夹住的腿抽出。随后小楠被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3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因父母与娱乐中心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小楠父母将A超市及娱乐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166570元。
小楠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工作人员的监护之下进入儿童娱乐中心玩耍。由于儿童娱乐中心的设备落后和设计缺陷以及工作人员监护疏忽,导致小楠被轮盘夹断右小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行走和成长,对其日后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择偶嫁人都有影响。A超市作为商场经营者,对娱乐区经营者黄某的经营负有监管义务,应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和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共166570元。
娱乐区经营者黄某辩称:小楠的监护人将小楠放到游乐场即离开,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事故后,黄某已支付近8800元给小楠。A超市经营者则认为,超市与黄某是租赁关系,小楠请求A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法院:娱乐经营者及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儿童娱乐区位于A超市内,实际经营者是黄某,但没有办独立的营业执照。黄某提供的证据,拟证明在事故前,儿童娱乐区的入口处已张贴提示及免责声明,认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入内陪同,未尽监护责任。经询问,原告父母表示,由于大人进入游乐园内需要另行支付5元,因此当天原告父母均未购票入内。
经办法官认为,该儿童娱乐区是专门提供给1~6岁的小孩玩乐的封闭性场所,经营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向进园游玩的小孩提供安全保障,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娱乐区未办理单独的营业执照,仍以A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A超市对外应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关于被告认为原告的父母没有尽监护责任,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原告父母未进园陪同不代表未尽监护义务,且原告是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因设施问题受伤,而非原告父母监护不力引起的,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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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