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东莞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部分待遇标准,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先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东莞数百万参保人受益。
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调整后,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调整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也有所变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符合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比例进行补助: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40%。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自付比例也有所变化,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
东莞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及东莞市有关文件要求,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是符合规定的。东莞市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从2011年7月执行至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参保人合理医疗需求及东莞市医疗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总量也不断增长,适当调整有关待遇标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有效减轻参保人就医经济负担。
该负责人还表示,东莞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一直保持良好态势,调整部分待遇标准,不影响医保基金稳定运行。目前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达到省规定的支付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个月以上的水平。此外,近几年来,东莞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由于结构调整,费率提高,缴费基数逐年增长,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量不断增大,基金节余率较高。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有关待遇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用。
除了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下一步,东莞市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医疗保险待遇结构,为参保人提供更好、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阅读(1181)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