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的社保待遇再次进行调整,医保部分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12月31日,市社保局发布消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东莞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此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记者了解到此次待遇调整距离上一次待遇调整4年多。社保部门表示,目前社保基金结余率较高,此次医保待遇调整不影响基金的平稳运行。
调整部分待遇标准不影响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要求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社保局介绍,我市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从2011年7月执行至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参保人合理医疗需求及我市医疗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总量也不断增长,适当调整有关待遇标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有效减轻参保人就医经济负担。
“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也一直保持良好态势,调整部分待遇标准,不影响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市社保局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达到省规定的支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个月以上的水平。此外,近几年来我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由于结构调整,费率提高,缴费基数逐年增长,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量不断增大,基金节余率较高。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
此次调整部分待遇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
其中,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市社保局表示,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我市医疗保险待遇结构,为参保人提供更好、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调整前后待遇对比
1、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基本险最高支付限额(元/年)调整前调整后满2个月不足6个月1万1万满6个月不足12个月2万2万满12月不足24月5万5万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10万10万满36个月以上20万30万
2、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符合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
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
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40%。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自付比例
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东莞目前有四层基本医疗保障
1、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30万元/人年。
2016年开始,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2016年开始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不同的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从4000~60000元/年不等,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按80%)。
2、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社区门诊发生基本医疗费,基金按70%核付,不设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
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由大病保险报销60%;超过10万元,可报销70%,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可达30万元。
4、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1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20万元的,补助40%。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基金按90%核付,10万元以上的,基金按75%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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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