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划,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旧城改造等过程中释放的国有土地转作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逐步补充城市核心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足。”12月4日,《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为公民健身提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
调整土地用途补充核心区体育设施
针对解决城市核心区体育设施不足的问题,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政府回购等方式,将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旧城改造等过程中释放的国有土地转作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逐步补充城市核心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足。
通过这些规定的方式仍不足以缓解体育设施紧缺现状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保障全民健身活动体育设施。
此外,草案提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内体育设施的配建标准提出配建需求,由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更新。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不少于330天
针对公众关注的“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问题。草案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标准要求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给予财政补助。
草案还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因设施维修、气候条件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中小学体育设施可由第三方公益运营
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问题,草案提出,全市中小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开放的时间、项目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中小学校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方式运营学校体育设施向周边居民提供公益性健身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居民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奖励,并为其办理责任保险。
其他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内部职工开放,鼓励向社会开放。草案还提出,每年8月8日为本市全民健身日。
修订背景
增强市民体质强化政府责任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2006年3月开始施行,它的上位法国务院条例是2009年10月实施的。因立法目的不同,导致两部法规的部分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此前,《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仅把全民健身作为一项活动,坚持的原则是: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而国务院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从经费、设施、器材、健身指导等方面加大了政府的保障责任。
此次《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提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为公民健身提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
市民体质下降也是修订时考虑的因素。据2010年北京市国民体质监测结果报告:2010年北京市20岁~59岁成年人的超重率为35.7%,比2005年增长了0.6个百分点;肥胖率为16.2%,比2005年增长了1.3个百分点。调查报告还显示,成年人力量耐力和反应能力持续增长,但柔韧性和手臂力量呈下降趋势,肺功能持续降低,体质达标率有所降低。
青少年群体的体质健康状况也令人堪忧。据北京市卫生局向社会发布的《2011年度北京居民卫生与人群健康状况》指出,青少年视力不良和肥胖等主要健康问题有加重趋势。
另一方面,市民身边的健身场地不足。学校体育设施由于安全等问题开放力度不够。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尤其是一些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由于运营成本较高,很难做到收支平衡或盈利。为了减少成本支出,部分体育设施不能做到充分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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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