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有过这样的遭遇:身份证丢了、到期了,补领、换领时还得回老家一趟,耗费时间,耽误工作。今后,即便不在户籍所在地,群众也可以轻松换领、补领身份证了。11月12日,从公安部获悉,《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通过审议,已经由公安部印发。
2016年7月起在大中城市推广
意见指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
按照计划,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公安机关将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县(市)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异地办理
为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意见还明确了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的情况。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及费用
公安部表示,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建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
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身份证不慎丢失等意外情况,为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流散社会,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见要求建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
意见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群众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同时,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意见还要求,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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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
11月12日,公安部就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流程进行了详解,简单来说就是“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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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