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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可领补贴
网上收集 2015/10/28 21:04:29 (976)

  2015年起我市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适用范围由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企业(简称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简称其他企业)。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国家和省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调整优化经济产业结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为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我市进一步扩大了稳岗补贴政策适用范围。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应按规定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直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向市就业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烟台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等。申请材料经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对目前经营困难的其他企业,可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符合条件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稳岗补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今年11月中旬前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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