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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拟最高罚200元
网上收集 2015/10/28 9:50:09 (895)

  还对垃圾分类一无所知?小心被罚!昨日,记者从深圳政府在线了解到,为加强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城管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稿草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草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草稿》提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稿草稿》征集意见截止到11月30日,市民可通过深圳市城管局官网提交意见。

  《修改稿草稿》新增多项内容

  记者注意到,相较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稿草稿》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做了更详细的区分,其中新增“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丢废电池、旧灯管等实行单独收集的有害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等内容,并对应有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

  今年起,深圳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如何正确投放垃圾也成为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8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本次《修改稿草稿》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乱丢废电池、旧灯管等实行单独收集的有害废弃物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道经营最高罚千元

  记者还注意到,《修改稿草稿》加大了对医疗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的处罚力度。《修改稿草稿》显示,工业垃圾、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存放、运输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容管理方面,《修改稿草稿》规定,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者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在城市垃圾管理上,《修改稿草稿》明确规定,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的,责令当场清理,处50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的,责令当场清理,处200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

阅读(895)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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