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到济南市中医医院就诊时在门诊处摔倒,经司法鉴定被确认为10级伤残。王女士称,因医院地面上的水迹滑倒受伤;但医院却认为,王女士是在追赶外孙过程中摔倒的,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近日,市中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王女士介绍,2013年12月一天,她到济南市中医医院就诊,行至门诊处因地面有水迹致使她摔倒,造成骨折。因医院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她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9万余元。被告济南市中医医院认为,原告王女士在该院摔倒的事实存在,但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王女士到济南市中医医院看病,在行至门诊通道处时摔倒。王女士受伤后,其家属到被告济南市中医医院反映情况,医院工作人员周某在受理证明上注明“在孙先生(王女士亲属)指定地点,现场看到有水迹”。王女士受伤后,在济南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审理中,王女士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王女士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王女士在追逐其外孙过程中滑倒。且原告提交的涉事医院受理证明载明了现场有水迹存在的事实,故法院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近日,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女士在被告医院看病造成身体伤害,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济南市中医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合计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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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