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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老人的赡养纠纷增长 谁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网上收集 2015/10/18 16:29:07 (729)

  正值第三个老年节暨重阳节到来之际,社会各界纷纷组织尊老爱老活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尤其引人关注。

  据虎丘区法院统计,2012年该院受理赡养、继承类纠纷22件,2013年受理28件,2014年受理32件,2015年上半年受理19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近几年,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和辖区拆迁活动的大规模开展,涉及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和继承类纠纷也越来越多。

  防止“大家庭”啃老

  2008年,七旬的李老汉夫妇家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小儿子李明取得,李明用补偿款购得分别位于一楼和六楼的两套定销房,但李老汉夫妇一直住在车库里。2009年,李老汉提出要住进房屋,李明和妻子赵丽以种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李老汉夫妇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为其解决住宿问题并支付赡养费。

  起先,李明夫妇让父母住六楼的房子,楼房没有电梯,李老汉夫妇由于行动不便,坚决不肯居住。李明夫妇又策划起了假离婚,赵丽分得一楼的房子,李明分得六楼的房子。看到儿子离婚,李老汉夫妇只得向法院撤诉,又回到车库居住。

  面对邻居的指指点点,李明渐生悔意,此时赵丽却拿着离婚协议

  要求李明协助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想要和李明真离婚。2010年初,赵丽将李明告上法院。虎丘法院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房产的处分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家庭因拆迁而给予的补偿属于大家庭之共有财产,虽房产大多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在大家庭既无分家析产又无财产赠予等所有权合法变动的情况下,该房产登记对内并不能否认老人对其所应享有的共有份额。老人子女若未征得父母同意擅自分割系争房产,该房产分割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遭遇虐待不可一味忍辱

  谢某夫妇今年70多岁,2003年,他们所在地区拆迁,约定谢某的拆迁份额落在大儿子名下,妻子王

  某的落在小儿子名下。拆迁后,谢某夫妇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

  2012年末,谢某夫妇准备到大儿子家住的时候,才发现大儿子没有通知他们,将房子租给了他人。

  谢某夫妇随后向虎丘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判令,大儿子参照当地60平方米房屋租金(每月800元)向谢某夫妇支付一年的居住费用

  96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人在遭遇老无所养或子女虐待等情况时,切不可一味忍受,应懂得用法律武器为自己“发声”。

  无子女的老人房产分配要注意

  56岁的王阿六拆迁时将自己的份额给了大儿子,大儿子拿到房子后不让其居住,他只能搬到自己大姐家。王大姐多次表示王阿六可以住在其房子里到老,但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2009年,王大姐生病去世,她的亲属共6人联合把王阿六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大姐的房屋。

  法院认为,代位继承应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承担份额,被代位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而他们死去的父母只是王大姐的兄长,非子女,故不构成代位继承,故原告主张继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王大姐的房子归王阿六所有,王阿六则要支付给其他两兄妹各131265元。

  法官提醒: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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