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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十岁”以上营运黄标车将不得上路
网上收集 2015/10/14 17:29:27 (2291)

  为保证南昌一方蓝天、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南昌将对污染大头“黄标车”下重拳。10月13日记者从南昌市环保局获悉,南昌将全部注销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10月13日,南昌市环保局、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南昌市商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告”。

  通告指出,10月14日起,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相关部门将告知到位予以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十天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将获得补贴。符合条件的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可获得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可获补贴13000元人民币。

  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一经发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强制注销其运营证。

  同时,在本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黄标车,不得过户、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此外根据规定,新注册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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