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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专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上收集 2015/10/11 11:04:57 (2791)

  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的魏东副司长介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自2014年7月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特别是今年3月份以来,部分企业通过补贴等抢占市场,接入非营运小客车从事运输活动,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亟待规范。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客运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管理。

  三是坚持维护稳定。本着疏堵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应当遵循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部门联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需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三是规定车辆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四是明确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奖励、促销计划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资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以上,就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部还将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作相应修订。

  谢谢大家。

  以下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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