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民声”问题编号为676679的网友留言反映:企业离休人员遗属补助太低。经咨询青岛、威海两地的企业离休人员遗属补助都参照机关离休人员发放,为何我市不执行?企业离休人员的遗属低人一等吗?现在每月500多元,是机关人员遗属的一半。青岛、威海等市不执行我省的相关规定了?他们违反政策吗?不是!就是因为省没有具体政策,市里根据实际情况做了遗属们称赞的好事!烟台为什么不作为?拒不调整?请给解释!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1993年10月1日,山东省原劳动厅印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明确:“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调整。”1997年印发鲁劳发[1997]430号文件、2003年印发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2009年、2012年印发文件调整遗属待遇标准,在调整范围上均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目前,我市的企业离休干部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标准,按《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我市市直、芝罘、福山、莱山、牟平、蓬莱、龙口、招远、莱州、开发、高新区标准为460元,海阳、莱阳、栖霞、长岛标准是4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增加20%。
你反映青岛、威海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据我们落实,青岛是由老干部局出台文件明确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标准执行,威海则是由市政府统一出台文件予以明确。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在政策执行上必须严格按照省的要求落实。对于地市执行政策与省要求不一致的情况,省人社厅强调:“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六统一’中第一条就是政策统一,若有关地市的做法经查确实违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将坚决予以纠正”。并且还在《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中将执行国家、省统一政策列为拨付省级调剂补助限制条件之一,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等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在省里没有文件明确企业离休干部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的情况下,只能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对于你反映要求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青岛、威海做法执行,我们将积极向省厅汇报,争取省厅出台文件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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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