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10月1日起,对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取消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通知要求,自2016医疗年度缴费期起,将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
为降低农村参保居民医疗负担,引导大家“小病在基层,大病按需选医院”,自10月1日起,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至200元。
据悉,之前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看病就医时,每次达到起付线才能进行报销,本次调整取消了这一报销门槛,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将不再设起付标准,直接进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50%,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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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