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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职工权益不力工会需担责
网上收集 2015/9/24 9:11:26 (832)

  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今后工会工作人员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监督不力,导致职工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的,将可能面临赔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本次修改细化了工会工作人员不尽职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工会工作人员有五类行为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五类行为包括: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此外,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职能定位,规定,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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