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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网上收集 2015/9/23 8:10:01 (1132)


  日前,山东省潍坊市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和住建部门报告。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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