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记者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了解到,特困人员主要是孤儿、三无人员和五保户。文件对医疗救助制度作出相关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工,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市和各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和18周岁以下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及纳入医保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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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