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鲁班路某小区韦先生致电95598,反映他家7月份抄表电量1571度,电费为857.51元,9月份抄表的电量为1621度,电费却高达1330.43元,“这两次抄表度数只差50度,电费却出入470多元,供电局是不是乱收费?”9月12日,针对近期一些用户的反馈和疑虑,南宁供电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集中解答。
问题一:新阶梯电价文件上是7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是不是从7月1日用电量开始执行?
解答: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文件精神,从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广西居民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各档阶梯电量从原来的按月用电量计算,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该负责人解释说,抄见电量是抄表时的电量。
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由月改为年后,第一档电量为0至2040千瓦时(含),电费单价为0.5283元,第二档电量为2040至3240千瓦时(含),电费单价为0.5783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3240千瓦时,电费单价为0.8283元。
不过,今年是从7月份起,阶梯电价开始实施按年计算,那么今年余下的6个月电费基数按6个月标准执行。即7~12月抄见电量按照第一档1020千瓦时、第二档1020至1620千瓦时、第三档1620千瓦时及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但是,从明年1月1日起,阶梯电价将开始按整年计算。
问题二:今年是不是每次抄表结算均可再次享受第一档1020度电量?
解答:阶梯电价政策“按年执行”,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阶梯级数仍为三档。
年阶梯分档标准为: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电量:2040千瓦时<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170千瓦时<每户月均用电量≤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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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