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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递”破解法律文书“送达难”
网上收集 2015/9/8 9:36:44 (1023)

  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公司正式签订“法院专递综合服务”合同。此举表明,昆明中院法律文书送达将有了“绿色通道”。

  据悉,为有效解决“送达难”这一近年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在前期探索成立民事送达组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昆明中院决定借助邮政专业化投递力量,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代为法院完成相关法律文书邮件的收寄、投递、回执工作。

  为确保法院法律文书投递准确,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邮局对该项工作开设了特殊通道。以约投挂号标准进行收寄、投递、回执操作,并纳入约投挂号监控、查询系统进行流程监控管理,将法院法律文书邮件命名为“法院专递”,使用专用封套和详情单,同时,鉴于法院邮件的特殊性,确定了专门的邮政网点和上门收件人员,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站点后及时组织优先投递。

  合同对双方的业务合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寄递操作约定(包括交寄处理、投递处理、退件处理、异常情况处理、时限要求)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相互强化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该合同的签订,是昆明中院和中国邮政云南省公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精神及要求的贯彻落实。

  由邮政快递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不仅更为方便快捷,还将有效地破解法律文书‘送达难’,最大限度地节省审判资源。

  为您解读:

  投递处理

  在具体的投递处理中,规定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站点后及时组织优先投递。县、市(区)城区及县区以下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的应自邮件进口到达投递站点之日起5日内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最少投送三次;投递前应按照详情单上的联系电话与受送达人(即收件人)进行联系,实行预约投递。在投递法院专递邮件时,投递员应按专递所载信息要求签收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身份后,请签收人在邮件详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及签收人的身份证号码,签收完毕后投递员将回执联撕下带回。受送达人(即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并盖章(单位公章、邮件收发专用章),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即收件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代收人在签收时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登记本人身份证号码。法院专递邮件应直投受送达人(即收件人),严禁将邮件投到与受送达人无关的场所或邮件接转点。投递人员在按规定时限进行三个频次的投递时,若未投出,还应将每个频次的投递时间及未妥投原因在专递封套背面左侧的“投递及退件情况栏”内进行登记,班组管理人员应对登记的投递频次、时间及该频次未妥投原因进行核实。受送达人(即收件人)地址、电话等信息不符,投递人员通过寻访,找到受送达人(即收件人)签收的情况,应在回执上注明受送达人(即收件人)正确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退件处理

  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规定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做退件处理:(1)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细,电话又无法联系的;(2)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变更,变更地址不明,电话又无法联系的;(3)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变更,但拒不提供新地址的;(4)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5)按规定时限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即收件人)的。

  针对投递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若签收人或受送达人发现邮件所装内件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数量不一致的,规定签收人或受送达人告知投递人员后,由投递人员当场在邮件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封口封好退回人民法院或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通过邮局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时限要求

  为确保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规定邮政机关在接到法院专递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寄,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递工作(含妥投和退信),10个工作日内将邮件回执或退信交法院。寄往省外邮件以法院在网上查询专递送达时间为准。

阅读(1023)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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