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日闭幕的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喷涂、刻画、张贴、吊挂以商业宣传或招揽业务为内容的宣传品。《条例》中提出,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建筑物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指导其作业。违反此项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封闭沿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实体,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张贴商业广告、宣传招贴的或者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外沿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不过,为了满足市民需求,对于临时摊点有“特殊照顾”,规定“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不得污染、损坏路面”。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建筑物顶部进行无线电接收和转发设备、避雷等设施安装或者进行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作业,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行为将被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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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