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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之手强力介入创业投资
网上收集 2015/5/16 0:00:00 (512)
【第六届高交会回顾】
  “中国创业投资国际论坛”作为本届高交会在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活动,明确提出了“扶持与规范”的论坛主题,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透露,政府扶持之手已经强力介入创业投资,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成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十部委起草小组”,目前,该小组草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到了最后的审核程序,一旦推出,将大大改善国内创投业的政策环境。

  规范必须先行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郭向军表示,“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创业投资资本是不够的”。如果不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业就很难快速发展起来。事实上,在几乎所有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如美国、英国等,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了政策扶持。

  郭向军指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金融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然而,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准确的法律界定,以确保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范进行投资运作”。

  他表示,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实现政府的政策扶持目标:既确保创业投资企业将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用于支持创业活动,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扶持刻不容缓

  郭向军坦言,“我国的创业投资确实到了一个亟待政策扶持的时候”。

  他表示,由于《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所提出的相关配套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一直没有确立起来。就税收政策而言,不仅缺乏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而且还存在着双重征税现象。就金融政策而言,由于运用政策性基金参股支持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机制尚未建立,各级政府主要停留于通过财政性出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受现行法律的限制,作为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的保险资金还无法用于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也不畅。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现有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仅损害了我国创业投资界的形象,也加大了创业投资业的运营风险。

  解决法律难题

  对于国内创投业翘首以待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该办法草拟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透露了草拟工作的最新进展。他表示,由于创投企业很特殊,仅仅靠现有的公司法或合伙法来发展创投行业是不够的,国家制定该办法的出发点在于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为建立创业投资政府扶持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还将从根本上解决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政策法律问题。

  刘健钧表示,该办法推出之后,国内此前诸多制约创投企业发展的法律难题将顺利解决。

  其一,起草中的《暂行办法》将解决创投企业的法律问题,对创投企业的私募设立提供支持,以利创投企业的融资。

  其二,《暂行办法》规定创投企业负债方式和负债比例,允许它们适度负债进行对外投资。

  其三,《暂行办法》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债券”等方式投资,从而切实保障创投企业的权益,使创投企业不仅可获得优先股息和优先清偿权,而且可以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中。

  其四,在创投企业的征税问题上,《暂行办法》将不但要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还要给创投企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在创投企业资金来源问题上,目前国内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对企业的投资。刘健钧表示,《暂行办法》将积极探索银行信贷资金、人寿资金和保险资金等在创业投资领域的合理介入。
【都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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