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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下放 苏州如何“接住”
网上收集 2015/5/14 0:00:00 (36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展示了良法之治、制约权力、司法公正、全民法治四位一体的依法治国结构理性蓝图,开启了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依法治国必须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是治国之重器”,制定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苏州作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苏州市政府具有制定规章的立法权。

  22年的地方立法实践证明,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完善,在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法治苏州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苏州市37.76%的国土面积划为生态红线区,在江苏省属于生态红线区面积最多的市;吴中区87.1%的国土面积属于生态红线区——在苏州市环保局环保地理信息系统里,这两个数字引人注目。

  以不足0.1%的国土,创造了全国2%GDP,划出这么多生态红线区域,苏州如何在责任和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吴中区胥口镇马舍村是个典型的江南水乡。马舍村书记施永飞介绍,他们村坐落在水源地保护的核心区,400米外的太湖供应着三个自来水厂的用水,是生态红线区域中的一级保护区。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尚未实施村合并的“小马舍村”有板材厂、眼镜厂、五金厂等五六家村集体企业,村集体每年能结余四五十万元。今年58岁的村民吴大爷当时在村集体企业上班,每年至少有2000元收入,而当时苏州一般公务员一年工资也就1000多元。

  到了1997年底,大马舍村”范围内“污染企业全部关停搬迁,当时只剩下了两三家无污染企业。10多年来,为保护太湖水质,“严控发展”的马舍村作出了不小牺牲。面对周围纷纷富起来的“左邻右舍”,马舍村人也纠结过,焦虑过,但最后他们还是选择了守望生态。

  为了让保护生态的老百姓不吃亏,苏州市在江苏全省首推“生态补偿”。

  2010年,苏州出台《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2013年3月底,苏州生态补偿标准再次提高;2014年5月28日,全国首个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经省人大批准、颁布,并于10月1日起实施,为苏州市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仅2013年,村里就获得了湿地和水源地保护共120万元补偿。”施永飞说,村集体有钱了,屋前的污水处理了,村里还给不少村民交了医保,各方面有了保障。

  “生态补偿条例、排水管理条例,以及全国首部古村落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这些立法都积极回应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百姓呼声。”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雪珍说。

  开门立法能立良法

  什么是良法?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宪法法律实施,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良法主要体现在立法质量上。”苏州大学教授沈荣华说,良法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应该以制约权力为重点,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良法是一个完善、完整的法律体系,不能政令碎片化、规范矛盾化,立法封闭化、主题狭隘化。”

  “我们在各县市区共确定了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基层组织和群众拓展了制度化立法参与渠道,可以使立法机关更全面地了解基层需求,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防止相关部门或者某些利益群体唱独角戏。”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周文生说。

  “开门立法者,由于准确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引领了环境保护的方向,才能获得全市人民的坚决拥护与一致好评。”沈荣华说,既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又敢于大胆创新立法,《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就是全国首家率先立法的典型。

  正是看到“开门立法”的效果,近年来苏州对立法后评估工作也愈发重视。

  立法后评估针对的是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制度与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与效果,反思评价立法是否实现了预期目的和宗旨,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和规范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科学立法。

  2005年实施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2012年11月份接受了立法后评估。苏州市规划局委托第三方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展开评估,同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广征社会各界的建议。苏州市规划局等12个相关部门派出代表就《办法》的各条款展开探讨,提出了想法和建议。

  “我们与规划局展开合作之后,就制作了调查问卷并发布上网征求民意。”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伟说,调查问卷发布几天时间,就有大量的市民参与其中,这些市民对保护古村落的《办法》都持支持态度,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记者从前不久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在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代表参会制度、公民旁听制度,并使这些工作常态化的基础上,苏州还将探索建立法规出台前评估制度。

  从“法律”走向“法治”

  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以建设法治型党组织为引领,深入推进法治苏州的创新实践,着力构建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先导区,使法治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法治包括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个是‘法’,一个是‘治’。从‘法’的角度来讲,核心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从‘治’的角度来讲,法治不光要有良法,还要有善治,关键在于‘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于爱荣说。

  于爱荣认为,从“法律体系”转向“法治体系”,一字之差,却是一个飞跃。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其重点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法治体系建设则意味着在法治理念的支撑下的国家治理,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法治要求。”苏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胡亚球说。

  而苏州作为较大的市,已经有22年的地方立法实践。22年的实践,使地方立法机关更能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在全国人大江苏代表团举行全团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国玲说,法律法规不是越多越好,立法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质量高的法律一定是能得到有效执行和违法必究的法律。

  “我们的每一部法律都必须尽可能明确谁来监督、谁来执行,如果这个法得不到执行要对谁追究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个法得到刚性执行。我们的每一部法律都要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到并真正体会到这个法立和不立、修和不修的区别。”杜国玲说。

  根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和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必须有效监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接下来,市人大将通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法律、法规的实施主管部门及时制订配套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时依法纠正或撤销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阅读(369)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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