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出台实施。该《办法》规定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这是我市首次对农贸市场的定性进行明确界定。此外,该《办法》还设置了新农贸市场的建设模式、创设了年度考核制度,将农贸市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首次明确公益性质
据了解,2001年,我市对农贸市场进行产权改制后,部分农贸市场已转为私有,而私有农贸市场业主更多从赢利角度考虑,不愿投资建设“投入大产出小”的农贸市场,而将经营面积出租给回报率更高的餐馆、服装等行业,最大限度地挤占农贸市场空间。同时,租金上涨,使仅剩的小部分菜肉摊档租赁者越来越难以谋生,只有转移到市场外,“走鬼”开始成行成市,恶性循环。
“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农贸市场133个,其中60%以上农贸市场均存在此类现象。”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此,如何促使开办者恢复农贸市场原有用途,限制和杜绝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行为的发生,是《办法》的立法重点。
为此,《办法》明确定性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这在全省乃至全国为数不多。《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拒不恢复的予以查处。
设置新农贸市场建设模式
该《办法》加大了政府对农贸市场产权控制和管理引导的主动权,设置了新农贸市场的建设模式,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设置了农贸市场开办和经营管理分离制度,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业主”义务,自行组建或委托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进一步理清了市场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减少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
针对目前农贸市场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办法》还设置了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账制度、商品质量合格证制度;明确了入场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和购物凭证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得拒绝或拖延消费者的正当要求。
加强临时管理 保障市民需求
为避免出现由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中止或终止经营,而影响市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情况,《办法》设置了“临时管理”条款和重要事项公告制度。
该《办法》还强化了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创设了年度考核制度,探索督办机制。农贸市场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还将向全社会公告,接受全市的监督。
为避免农贸市场重复建设,《办法》规定,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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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