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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规定 普高生不得转入重点校(图)
网上收集 2011/3/9 11:08:45 (599)

学生家长在普通高中招生现场争相为子女择校报名

 

  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生……省教育厅昨日出台《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对高中学生转学情形做出规范性规定,严防学生以转学、借读为名变相“择校”。
  该“办法”6月1日起实施,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执行。
  入学两周不注册视为放弃入学
  “办法”规定,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按规定对新生进行注册登记,编制学籍号。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注册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休学期限一般不能超一年
  学生因病等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退学旷课140学时可能被退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县域内学校之间不得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三、毕业年级学生;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学生转学的手续也有所简化。“办法”中规定,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学校,只需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即可,无需再到教育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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