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2)填写《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一式一份;
(3)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以及提供有关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的复印件一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旧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8)《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已办社保登记的必须提供)。
2.换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个体工商户换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旧版《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如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已办社保登记的必须提供)。
3.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两份;
(2)填写《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一式一份;
(3)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以及提供有关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的复印件一份;
(4)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除外);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旧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旧版《税务登记证(临时)》原件。
(8)《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已办社保登记的必须提供)。
(三)适用表格
1.《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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