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5号)
二、《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穗府[1999]3号)
办事程序
1、申请
兴建殡仪服务站必须符合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办丧原则,兴建公益性骨灰堂的必须符合《广州市十区公益性骨灰楼规划》要求,由申请人向所属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兴建殡仪服务站、公益性骨灰堂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批。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广州市民政部门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3、审查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由广州市民政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实质性审查或现场检查。
4、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州市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者出具批复文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州市民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批复文件,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
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直接领取,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办事机构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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