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
(二)应提交的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1 |
《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 |
原件 |
2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
复印件,由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如属委托评审的应附上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
3 |
调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 |
复印件 |
4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5 |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
复印件 |
6 |
身份证 |
复印件 |
7 |
《贴资格证相片页》近期免冠相片大一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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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单位鉴定意见 |
原件 |
9 |
《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资格确认、发证申报信息录入表》 |
原件 |
10 |
软盘及《确认( )级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打印 |
一式两份 |
(三)服务对象
在市建委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省外引进调入人员。
(四)填写材料要求
1、填写的专业名称要准确(一般与原评审表的专业名称一致);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调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等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五)审批材料的过程
1、市建委职改办将初次认定的材料提交市职改办审批。
2、职改办审批后发各级别的资格证或将未获审批通过的材料返还市建委职改办。
3、市建委职改办将市职改办审批后的材料和资格证(或未获审批通过的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六)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市建委职改办在受理材料的即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窗口公布审核的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只限一次,以窗口公布之日起算)。
(七)办理处室:组织人事处
(八)备注:从省外单位调入(含中央部委直属单位、部队转业到地方,下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市外单位调入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动工作前已在原单位通过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或在工作调动期间原单位已办理了评审手续,调入新单位后才接到专业技术资格通知书),评审程序和材料符合要求,调入我市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其中卫生技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经临床医学决策能力电脑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半年以上时间考核,胜任现岗工作的,均属审核验印的范围对象。
(九)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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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