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准依据:
1、<<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
(二) 核准程序:
1、 受理
2、 审查
3、 核准
4、 发照
(三) 所需资料:
1、 投资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申请书>>。
(2)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场所证明(下列之一):
a、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b、 租赁房产的,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由产权人签字确认与原件相符);
c、 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d、 变更合伙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文件和新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新合伙人是流动人口听,须提交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e、 变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提交变更的证明文件。
f、 变更经营范围的:新经营范围属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或书面意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 核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府办[19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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