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企业设立、减资、合并、分立和注销须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2、变更登记费标准
①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各类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名称变更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变更
新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变更
1、委派方关于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产生应依据章程中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2、填写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填写董事会成员名单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指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权变更
1、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变更的批准证书(副本1)
2、修改后的补充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补充合同)
3、股权转让协议
4、受让方所在国(地区)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5、受让方资信证明
6、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申明
▲投资者名称变更
1、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2、修改后的补充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补充合同)
▲注册资本变更
1、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变更的批准证书(副本1)
2、修改后的补充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补充合同)
3、在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和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交)
4、验资报告(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变更
1、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变更的批准证书(副本1)
2、修改后的补充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补充合同)
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增设、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应提交)
2、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撤销时需提交)
▲股权质押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投资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董事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内容与申请的事项一致。
5、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不需提交前置审批证件或文件。
7、投资者变更名称的,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更改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查询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8、变更住所的,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需先经房产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备案。
9、名称和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联系电话
85596566-37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一楼受理大厅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6566-3710
投诉处理时限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备注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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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