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办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以下活动项目的外国企业: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每户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2、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每户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3、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的注册登记每户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4、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的每户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5、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每户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6、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⑴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③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及介绍函;
④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⑵承包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石油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承包海洋(陆地)石油工程的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提交);
④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⑵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⑶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⑷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⑸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⑹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⑵承包工程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⑷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⑸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⑹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国(地区)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⑵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⑷验资报告;
⑸外国(地区)金融机构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由外国(地区)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该负责人的简历;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联系电话
85596566-37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一楼受理大厅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6566-3710
投诉处理时限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备注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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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