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办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以下活动项目的外国企业: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每户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2、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每户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3、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的注册登记每户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4、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的每户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5、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每户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6、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⒋营业执照正、副本;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负责人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⒋负责人登记表;
⒌营业执照正、副本;
⒍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地址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⒋营业执照正、副本;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增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⒋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⒌营业执照正、副本;
⒍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仅限适用于中国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地区)企业);
⒋营业执照正、副本;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验资报告(仅限于金融、保险类企业);
⒋营业执照正、副本;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联系电话
85596566-37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一楼受理大厅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6566-3710
投诉处理时限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备注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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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