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 核准程序:
1、 受理
2、 审查
3、 核准
4、 发照
(三) 所需资料:
1、 企业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或原组建单位指定代表(指本企业人或原组建单位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3、 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
4、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主管部门加意见盖章);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事项未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内容的提交副本复印件);
7、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2)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3)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任免证明、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户口的还应提交1年期限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4) 变更注册资金的[注册资金数超过(或减少)20%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国有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企业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还要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5)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或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6) 主管部门变更的(备案登记):提供①原主管部门转出与新主管部门接收的协议,其内容有:变更原因、双方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②接收、转让双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全民企业必须提交国资部门的意见)③提交新主管部门认可的组织章程;④新主管部门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在印章);
(7) 延期的:提交与到期原因有关的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许可证证明、场地证明等)。
(四) 核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额部分按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变更登记每次收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 。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府办[19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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