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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4 1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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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每户登记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登记证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第3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5、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需先经房产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备案。
6、第6项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联系电话
85596566-37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一楼受理大厅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6566-3710
投诉处理时限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备注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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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