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法规的规定,凡被列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的单位须申请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一、 受理对象
《收费许可证》按财政隶属关系核发。市直属单位由市物价局核发。区、县级市直属单位由区、县级市物价局核发。
二、 受理范围
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组织收费,在本楼九楼912收费管理收办理。(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在本楼九楼906价格管理处)
非经济独立核算收费点由其主管单位统一申领。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亦可在“广州价格信息网Http://www.gzwjj.gov.cn”下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市物价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收费许可证》。
四、 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五、 换证申请
(一)《收费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或终止,包括增减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责任人变更及收费单位更名、合并、分设、撤销或迁移异地等,持证单位应在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经批准的有效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市物价局申办换领或注销《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及时换证。
六、 年审要求
(一)《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二)收费单位按规定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表》(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三)《收费许可证》经年审合格的,由市物价局加盖年审专用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七、 补发证申请
《收费许可证》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发的,收费单位应在发现遗失、损坏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物价局报告,公告原证作废并申办补发新证手续。
八、 办理时限
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收费,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九、 收费标准
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性收费)均不收费.
十、 办理依据
国家计委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价〔1998〕47号)。
十一、 受理部门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十二、 办公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A2栋9楼
十三、 投诉电话:8619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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